原告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尚都国际中心X室。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黎卿,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庄舰兵,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X号恒基中心办公楼三座X室。
法定代表人常某某,董事长。
被告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X路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于2008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千三百七十五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负担一千一百八十七元五角(已交纳)。
审判长裴桂华
审判员樊静馨
助理审判员亓蕾
二ΟΟ八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杨志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