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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某诉郑州市家邻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原告魏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魏某娥,河南信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家邻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X街X号楼X层附X号。

法定代表人邢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文某某,男,该公司经纪人,住(略)。

原告魏某某诉被告郑州市家邻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魏某娥、被告郑州市家邻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文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经被告郑州市家邻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的介绍,与张红革及被告郑州市家邻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在2010年3月5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该房屋面积为55.91平方米,房屋位置位于郑州市X路X号院X号楼X单元X号。被告在2010年3月5日收取原告佣金5700元,合同约定:“双方同意在订立本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持本合同和相关证件到房屋管理部门立契并办理房产过户及相关手续或到相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张红革至今也未为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被告郑州市家邻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至今也未为原告解决房屋过户手续。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佣金57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郑州市家邻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辩称,其已促成买卖合同成立,已经履行合同义务,本案所涉房屋未在约定过户的时间内办理的原因是买卖双方对部分个人所得税的交纳产生争议,与被告无关。故其所收取的佣金不予退还,代办费可退还。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5日,原告魏某某(乙方)与案外人张红革(甲方)通过被告郑州市家邻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丙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甲方拥有位于管城回族区X路X号院X号楼X单元X号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x,房屋所有权人为张红革,房屋建筑面积为55.91平方米,房屋所在楼总楼层为X层,该房产在X层。乙方自愿购买甲方上述房产。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本合同房产及其配套设施的总价款为x元。丙方佣金占本合同约定房款的2%,乙方支付佣金人民币伍仟贰佰元整(5200元),代办费500元由乙方支付。乙方于本合同签订时支付人民币壹万元整,余额做为丙方代为保管的定金。甲方同意该定金在办理完房产过户手续前由丙方保管。甲方自本合同签订时将售房保证金人民币肆仟叁佰元整或《房屋所有权证》、《商品房买卖合同》交由丙方保管,作为对交易对象的真实性及甲方出售该房产诚意做担保。双方同意在签订本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持本合同和相关证件到房屋管理部门立契并办理房产过户及相关手续或到相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过户税费分配方式:甲方负担税费0%,乙方负担税费的100%。在签订本合同之时,丙方有权利全额收取佣金。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单方解除合同,双方均同意解除合同,以及法定、约定的终止履行,均不影响丙方佣金的收取。若支付佣金方为守约方,其佣金方面的损失由违约方承担,违约方需单就佣金一项承担五倍的支付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于当日向被告郑州市家邻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支付佣金5200元,代办费500元,代收购房定金4300元,以上费用共计x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与案外人张红革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中因部分产权面积个人所得税的交纳产生争议,后双方均同意解除合同,不再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的义务。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佣金5700元,引起争诉。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基于被告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和案外人张红革及被告郑州市家邻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作为居间人,已促成合同成立,其合同义务已履行完毕。因原告和案外人张红革自愿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致使合同终止,被告并无违约行为,原告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被告报酬,故原告要求被告退还佣金5200元的诉讼请求,理由不当,本院不予支持。涉案房屋买卖合同未继续履行,且被告同意退还收取原告的代办费500元。故原告要求被告退还代办费500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佣金不予退还的意见,理由正当,本院予以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百二十六条及有关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郑州市家邻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魏某某代办费500元。

二、驳回原告魏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郑州市家邻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娜

人民陪审员陈选生

人民陪审员张青梅

二0一0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李玉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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