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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滨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以三湖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3月23日下午,被告人刘某某与郎思珍(另案处理)及三名男子(身份不详)在三门峡市209国道涧河桥东200米、涧河河道滩地两次用石块、木棍等追打、捕捉大天鹅,致使大天鹅右腿受伤被捕获。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某某辩称自己只是追赶、用土块打白天鹅,给他人递了木棍,自己并没有使用木棍打白天鹅。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23日14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与郎思珍(另案处理)及三名男子(身份不详)在三门峡市209国道涧河桥东200米追打、捕捉大天鹅,捕捉未果离去。同日16时许,刘某某、郎思珍及该三名男子再次在涧河河道滩地追打大天鹅,期间刘某某用土块、木棍砸打、追赶,郎思珍在前拦截,致使一只大天鹅右腿受伤。被告人刘某某捕获大天鹅后用衣物包裹携带逃离现场。公安人员接群众报警赶至现场附近将被告人刘某某、郎思珍抓获,查获受伤大天鹅一只。经三门峡崤函林木资源司法鉴定所鉴定,涉案被捕获的确系大天鹅。后由三门峡市人民公园野生动物救护站救护,该大天鹅已康复。

公诉机关就上述事实当庭出示了下列证据:

1、被告人刘某某供述,我和郎施翠吃完饭准备去天鹅湖玩,在大岭路涧河桥南的竹林边遇到三个20多岁的男人,当时那三个人和郎施翠打招呼,他们问我们去哪,我们说去天鹅湖,他们说也去那里玩,随后我和郎施翠在前面,那三个人在后面跟着一起往天鹅湖走。我们5个人走到大岭路涧河桥和209国道涧河桥的中间时见到涧河里有几个施工的工人在大声吆喝,我们一看才发现是一只白天鹅在涧河里。当时跟着我们一起去天鹅湖去玩的那三个人中的一个便去撵那只白天鹅,我见到他去撵便也下到河道去撵,白天鹅随后便跑到水里,我在距白天鹅20米左右的地方拾起拳头那么大的土块砸向白天鹅,砸了有四、五次,没有砸到。后来在风景区到209国道的路口等那三个人回来,在209国道涧河桥和大岭路涧河桥中间我们又见到那只白天鹅在水边,我们四个男的当时便去撵那只天鹅,当时我们四个人拿着棍子和石块砸,一直把白天鹅撵到涧河河道南侧才把天鹅打晕,打晕后那三个人中间的两个人把天鹅拿到涧河南侧河堤下,然后那三个人便坐在边上的草地上,我过去后便拿着我的浅蓝色的秋衣把那只天鹅包起来,然后顺着公路往家王庄我住的地方去,快到家王庄时被民警抓到了。我知道白天鹅是国家保护的动物,我追打白天鹅,是因为好奇。我和郎施翠准备把白天鹅带回去吃了。

2、涉案人员郎思珍(别名郎X)供述:2010年3月23日下午14时左右,我和刘某某到风景区玩,走到大岭路彩虹桥西面时,看见在涧河滩里有三个人在追打一只白天鹅,于是我和刘某某也去追打白天鹅,但没有追上,大概一小时后我们又返回到刚才追打白天鹅的地方,看到白天鹅还在那里,这时我们又去追打白天鹅。刘某某先是用石头砸天鹅,随后又用木棍打,白天鹅被打伤后,我用刘某某的T恤把白天鹅包起来,我们追打白天鹅是想抓住白天鹅后带回家吃了,我知道白天鹅是国家保护动物。当我们走到快速通道时被警察给抓住。

3、证人杜××证言证实:2010年3月23日在市区涧河边漫水桥工地上开铲车的,中午的时候就发现5个人在涧河滩追打白天鹅,他们一直追赶至桥底没追上,就沿着河滩走了。到下午4点20分左右,又发现他们5个人在追白天鹅。我看见他们从涧河滩的那个水坑里把白天鹅赶出来,一直赶到209国道桥附近那个排水沟处赶上白天鹅。他们赶上白天鹅后,就是今天警察带回来的那个男的,用木棍打白天鹅,白天鹅被他们用木棍打倒后,今天带回公安局这个男的把白天鹅抱到涧河南岸的柳树下,然后用他的外衣把白天鹅裹起来,然后逃离现场。是我报警带着警察至彩虹桥附近把他俩抓住。我带领特巡警抓的2名捕抓白天鹅的人中,一男一女这两个都追打、捕捉白天鹅。他们追打捕捉白天鹅时是抓住的这个男的和另外三个男的,4个男人用石块、木棍追打白天鹅,这个女的在前边拦截白天鹅。捉住白天鹅后,这个女的抱着天鹅和几个男的一起离开现场。

证人盛××证言证实:我和杜××一起在市区涧河至209国道桥的工地上干活。2010年3月23日14时许,有三、四个男的一个女的,在市区X国道东200米左右的涧河滩里追打白天鹅。到下午16时许,这四男一女又来到这里,发现有白天鹅,他们再次追打捕捉白天鹅。他们四个男的用石块、木棍追打白天鹅。那个女的在前面拦截白天鹅,最后一个男的用木棍打到白天鹅的颈部,把白天鹅打倒抓住。一个男的把白天鹅抱到涧河南岸,从涧河南岸逃离了现场。杜××报警,并配合警察一起去抓他们。

4、三门峡崤函林木资源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2010年3月23日救护的一只野生动物分类属鸟纲,雁形目,鸭科,为大天鹅。

5、公安机关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草图、现场照片,证实在现场在209国道涧河桥东侧的涧河河道内,该处距209国道涧河桥200米,位于涧河河道中间的滩地上。

还有三门峡黄某湿地管理处移交证明,证实2010年3月23日下午17时许,收到三门峡市森林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移交的受伤疑似大天鹅一只,经三门峡黄某湿地管理处辨认后认定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大天鹅。为了救治受伤大天鹅及以后的妥善安置,将受伤大天鹅交野生动物救护站处理;三门峡市人民公园证明,证实三门峡崤函林木资源司法鉴定的大天鹅,系2010年3月23日下午三门峡市森林公安局送到野生动物救护站救治的一只右腿受伤的活体大天鹅,该大天鹅一直由三门峡市人民公园野生动物救护站救治并饲养;处警经过证实案发当日特警四大队接到110指令,至家王庄附近时拦截抓获刘某某、郎思珍,发现用衣服裹着一只白天鹅,后移交市森林公安局,将白天鹅一并移交;公安机关提取笔录及照片,证实2010年3月23日20时40分,从刘某某用于包裹白天鹅的浅蓝色T恤上提取白颜色绒毛两根;被告人刘某某、郎思珍现场指认笔录及指认现场照片;证人盛博文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实经辨认刘某某、郎思珍就是追打、捕捉白天鹅的人;三门峡市森林公安局破案报告,证实该案的发、破案情况;被捕猎的大天鹅照片、被告人刘某某户籍证明等证据。以上证据材料形式、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具有关联性,可形成较完整的证据链条,印证本案事实,应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明知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大天鹅,伙同他人非法捕猎,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捕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捕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刘某某积极参与、伙同他人实施捕猎大天鹅的共同犯罪,不应区分主、从犯。根据本案事实、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捕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23日起至2011年9月22日止)。

(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刘某

人民陪审员连丽梅

人民陪审员范俊杰

二0一0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尤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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