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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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某某非法侵入住宅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穆某某,男;因本案于2010年7月6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穆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0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穆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7月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穆某某为行窃至上海市浦东新区X镇X村陆某宅X号被害人陆某某住处,攀爬至二楼,挖破厨房北窗纱窗后钻窗入室,后被被害人陆某某当场扭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穆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陆某某的陈述,证人周某某、王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公安机关的案发经过,被告人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穆某某为实施盗窃行为,非法强行进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穆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穆某某能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住宅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穆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6日起至2010年11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师坤鹏

书记员金伟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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