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叶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龙,北京市郦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立影,北京市郦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社会出版社发行部。
被告北京市新华书店王府井书店。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某诉被告中国社会出版社发行部、北京市新华书店王府井书店复制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某某于2007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社会出版社发行部、北京市新华书店王府井书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叶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叶某某撤回对被告中国社会出版社发行部、北京市新华书店王府井书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叶某某负担一百五十元(已交纳)。
审判长才雪冬
审判员裴桂华
审判员樊静馨
二ΟΟ七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杜丽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