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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张武民一初字第184号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贺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住(略)。

被告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唐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0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用2600元,减半收取13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郑小兰

二O一O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李某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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