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贺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住(略)。
被告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唐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0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用2600元,减半收取13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郑小兰
二O一O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李某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