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永定区人,住(略)。
被告覃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武陵源人,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用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郑小兰
二O一O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李某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