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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张武民一初字第138号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永定区人,住(略)。

被告覃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武陵源人,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用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郑小兰

二O一O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李某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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