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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张武民一初字第105号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原告邓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毛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住(略)。

被告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与被告袁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某于2010年3月16日以已与被告袁某由达成调解协议,并且被告袁某某已经全部部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邓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某某撤回对被告袁某某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邓某某负担

审判员向延勇

二O一O年三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陈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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