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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诉北京新浪网技术(中国)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7)海民初字第8334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海民初字第8334号

原告陈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广西电影制片厂退休干部,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研究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武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世方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住(略)。

被告北京新浪网技术(中国)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北京新浪网技术(中国)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07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新浪网技术(中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北京新浪网技术(中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四千七百一十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五十元(已交纳),余款退回。

代理审判员杨德嘉

二OO七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曹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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