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汤某,又名杨X,男。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某犯诈骗罪,于2011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汤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0年4、5月份至2000年年底,被告人汤某利用自已在荥阳市劳动人事局上班的身份,鼓吹和夸大自已在人事局的活动能力,以谎称能够替他人安排工作的名义,骗取被害人李某的信任后,先后多次从被害人处骗取现金共计十二万一千元,之后逃跑,现赃款未追回。
上述事实,被告人汤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陈述,证人孙某、李某、李某、吕某某等人证言,借条等相关书证在卷,经庭审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汤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汤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7月18日起至2016年1月17日;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汤某的非法所得赃款x元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杨云
审判员焦焕利
审判员赵晨昊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平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