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千鹤家园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中,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勾某某,男,21岁,该公司法务部主管,住(略)。
被告北京摩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汇景阁X室。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北京摩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因对被告北京摩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不能确定,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于2006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摩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摩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一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千九百七十七元,由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二千九百八十八元五角(已交纳),退回该公司二千九百八十八元五角。
审判员王宏丞
二OO六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果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