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广州出版社。
法定代表人:梁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人):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鲍某某(x),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人:新华书店北方图书城有限公司天津街店。
上诉人广州出版社与被上诉人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新华书店北方图书城有限公司天津街店因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大民四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原审被告人新华书店北方图书城有限公司天津街店不应负侵权责任,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原审被告人新华书店北方图书城有限公司天津街店是否应负侵权责任,在本案尚未审理的情况下不能确定,上诉人以新华书店北方图书城有限公司天津街店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是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被告人所在地法院有权受理此案,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怀忠
审判员董喜媛
审判员马丽萍
二OO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张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