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上海早早美术设计有限公司设计师,住(略)。
委托代理人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新华汇文(北京)电子出版技术研究院负责人,住(略)-X室。
被告王某某。
被告北京国林风图书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欧某某,总裁。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诉被告王某某、被告北京国林风图书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某于2006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某、被告北京国林风图书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董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被告北京国林风图书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六百四十四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董某某负担三百二十二元(已交纳)。
审判长马秀荣
代理审判员杨德嘉
代理审判员陈坚
二OO六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曹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