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长中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波•西奥多•奥罗弗森,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某明,湖南通程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姜某,湖南通程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麓谷产业基地长川路X号。
法定代表人姜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宾某,该公司知识产权部主任。
委托代理人朱小坚,湖南弘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华盖图像公司)与被告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梦洁家纺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二○○八年十一月十一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盖图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某明、姜某,被告梦洁家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小坚、宾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盖图像公司诉称,原告为美国盖帝图像有限公司[x(US),Inc.]在中国的授权代表,依法享有该公司所有作品在中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同时该公司就中国境内对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之索赔权利授予原告以自己的名义行使。2008年,原告发现被告在未经其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基于商业目的在其各梦洁家纺专卖店发放的图书《品格最宝贵的礼物》中采用了美国盖帝图像有限公司拥有著作权的1张x品牌的图片(编号为:x,图片内容:儿童),并在其业务活动中大量使用。为此,原告华盖图像公司委托湖南通程律师集团事务所于2008年5月15日向被告寄送《版权质询函》,要求被告提供使用上述图像素材的合法授权,被告无法提供合法授权。湖南通程律师集团事务所依照原告授权,于2008年5月23日向被告寄送《律师函》,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与华盖图像公司商谈侵权和解事宜。但被告不但拒绝与原告商谈和解事宜,并且继续扩大侵权,将图书制作成电子文本放在其网站中继续向公众传播。湖南通程律师集团事务所于2008年6月、8月再次向被告寄送《律师函》,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与原告商谈侵权和解事宜。被告再次拒绝协商解决。故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在侵权行为造成的影响范围内公开登报向原告赔礼道歉;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万元;3、被告承担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1万元;4、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原告华盖图像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
第一组证据共3份:
证据1-1:北京市方圆公证处2008年8月12日出具的(2008)京方圆内经证字第x号公证书。
证据1-2:美国盖帝图像有限公司网站中展示的涉案权利作品。
证据1-3:长沙市开福区公证处于2008年7月18日出具的(2008)长开证民字第X号公证书。
该组证据证明:原告为涉案图片著作权享有人美国盖帝图像有限公司(x(US),Inc.)在中国的授权代表机构,依法享有涉案作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同时就中国境内侵犯美国盖帝图像有限公司权利的任何侵权事宜,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即原告享有涉案作品在中国大陆的著作财产权。涉案侵权图片的品牌是x,大小为48.6MB。且英文网站和中文网站的图像作品是相互对应的。
第二组证据共16份:
证据2-1:被告梦洁家纺公司的工商注册登记资料。
证据2-2:从被告梦洁家纺公司劳动广场店取得的《品格最宝贵的礼物》图书1本。
证据2-3:从被告梦洁家纺公司沿江大道店取得的《品格最宝贵的礼物》图书1本。
证据2-4:从被告梦洁家纺公司侯家塘店取得的《品格最宝贵的礼物》图书1本。
证据2-5:从被告梦洁家纺公司新世界店取得的《品格最宝贵的礼物》图书1本。
证据2-6:在被告梦洁家纺公司店内的2段摄像(已当庭播放)。
该组证据证明:被告梦洁家纺公司在其出品的涉案《品格最宝贵的礼物》图书中使用了原告华盖图像公司享有权利的作品,且该图书在被告全国的专卖店中向公众公开发放。
证据2-7:被告梦洁家纺公司出版的《爱之信念-守护幸福婚姻》图书。
证据2-8:被告梦洁家纺公司出版的《用心数算人生礼单》图书。
该组证据证明:被告梦洁家纺公司出品的图书《爱之信念-守护幸福婚姻》、《用心数算人生礼单》及其网站中均可见对《品格最宝贵的礼物》图书的宣传,充分证明使用了涉案图片的该图书在其企业产品、文化宣传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并证明该公司侵权行为范围广、情节恶劣。
证据2-9:被告梦洁家纺公司网站中“动态专栏”的网页截图[长沙开福区公证处出具的(2008)长开证民字第X号公证书光盘中附件8第9、10页]。
证据2-10:被告梦洁家纺公司网站中使用涉案图片的网页截图[长沙开福区公证处出具的(2008)长开证民字第X号公证书光盘中附件22第3页]。
该组证据证明:在被告梦洁家纺公司网站中可见《品格最宝贵的礼物》,且在其组织的社会活动中大量发放使用了涉案图片的图书;被告除了在《品格最宝贵的礼物》文化丛书中使用涉案图片之外,还在其网站中广泛使用。被告有多次侵权、重复侵权之行为,而且在原告向其发出停止侵权的要求后,被告仍然继续侵权,侵权的范围从店面销售渠道,向网络扩大,其主观侵权故意明显,侵权情节恶劣。
证据2-11:被告梦洁家纺公司网站中“梦洁在中国”的网页截图(见长沙市开福区公证处出具的(2008)长开证民字第X号公证书附件15),证明被告梦洁家纺公司在全国范围的专卖店、专柜数量多达438家。可见被告侵权行为涉及全国各地,侵权范围极大且情节恶劣。
证据2-12:被告梦洁家纺公司网站上值班经理的电话资料。
证据2-13:原告华盖图像公司的代理人与被告梦洁家纺公司的值班经理的电话录音。
证据2-14:被告梦洁家纺公司西北区经理给原告华盖图像公司的代理人的短信。
证据2-15:原告华盖图像公司的代理人与被告梦洁家纺公司西北区域经理冷东升电话录音。
证据2-16:长沙移动出具的电话清单。
该组证据证明:被告梦洁家纺公司以企业文化的宣传作为其在同行业中市场竞争、产品销售的主要手段。其范围遍及全国各地,其企业文化宣传中大量使用原告方享有著作财产权利的图片,获得大量非法利润。
第三组证据共28份:证明原告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证据3-1:2008年3月28日原告到被告的劳动广场店取证的255元交通费票据。
证据3-2:2008年3月28日取证所花费的116元餐费发票。
证据3-3:2008年4月7日原告到被告的沿江大道店取证的260元交通费票据。
证据3-4:2008年4月7日取证所花费的195元餐费票据。
证据3-5:2008年4月12日原告到被告的侯家塘店取证的100元交通费票据。
证据3-6:2008年4月12日取证所花费的88元餐费发票。
证据3-7:2008年5月12日原告到被告的新世界店取证的270元交通费票据。
证据3-8:2008年5月12日取证所花费的138元餐费票据。
证据3-9:2008年5月往返北京总部的1912元交通费、住宿费票据。
证据3-10:原告到公证处、工商部门等地取证的310元交通费票据。
证据3-11:2000元公证费发票。
证据3-12:原告分别于2008年5月15日邮寄《版权质询函》、5月23日邮寄第一次《律师函》、6月20日邮寄第2次《律师函》、8月26日邮寄第3次《律师函》的81.5元邮寄费票据。
证据3-13:50元工商查询费票据。
证据3-14:70元复印费票据。
证据3-15:原告为本案支付x元律师费发票。
证据3-16:原告华盖图像公司支付律师费银行回单。
该组证据证明:原告华盖图像公司为制止被告梦洁家纺公司侵权共计支付了x.5元的合理费用。
证据3-17:原告对侵权者的声明,原告对侵权者的声明,证明原告在其网站上声明了对侵权者的赔偿标准,即对侵犯涉案图片知识产权的,将依据著作权侵权行为惩罚性赔偿标准或最高达50万元人民币的法定赔偿标准,要求侵权者赔偿原告的损失。
证据3-18:原告与北京电通广告有限公司签订的《关于订购图片用于制作广告的确认单》。
证据3-19:原告与北京电通广告有限公司签订的《图片使用许可合同》。
证据3-20:原告收到东莞雀巢有限公司付来的图片使用费付款凭证。
证据3-18至证据3-20证明原告图片许可使用费1张价格为x元。
证据3-21:潇湘晨报的报道,证明报纸报道的1张摄影图片的价值,名家作品为200万元,最高达2000多万元。
证据3-22:媒体对各类摄影大赛获奖作品的报道,证明美国盖帝图像有限公司的摄影师是世界顶级摄影师。
证据3-23:成都水井坊营销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书。
证据3-24:成都水井坊营销有限公司与华盖图像公司签订的和解协议。
证据3-25:成都水井坊营销有限公司支付给华盖图像公司赔偿款x元的付款凭证。
证据3-26:中国农业银行湖南省分行、湖南宏远印务有限公司与华盖图像公司签订的和解协议。
该组证据证明侵权单位和华盖图像公司自行和解的赔偿金额每张为1.6万元至2.32万元之间。
证据3-27: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深中法民三初字第X号判决书。
证据3-28: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07)天法知民初字第X号判决书。
这两份证据证明类似的案件,法院判决每张图片的赔偿金额为1.8万元至2万元之间。
第四组证据共3份:
证据4-1:x网站关于授权信息的截图,证明x图像作品分为RM、RF、RR三类授权方式。
证据4-2:原告华盖图像公司与湖南通程律师集团事务所签订《委托律师代理合同》,证明原告为制止侵权支付律师费1万元。
证据4-3: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营业部与华盖图像公司签订的《“RF免版税金使用版权”图片使用许可合同》,证明x的RF图片许可是按图片大小计算价格。48MB大小的图片1张的价格为1万元。
被告梦洁家纺公司辩称:1、华盖图像公司提交的证据无法证实其享有图片的著作权,其不是适格的原告。2、我公司只是将涉案图片使用在免费的文化类书籍中,并非以商业目的使用涉案图片。3、《品格最宝贵的礼物》发放范围有限,对社会造成的影响不大。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为支持其答辩主张,被告梦洁家纺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
证据1:被告梦洁家纺公司与长沙玛雅印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印刷品专用合同》。
证据2:长沙玛雅印务有限公司送货单。
该组证据证明被告梦洁家纺公司印刷《品格-最宝贵的礼物》图书的数量。
证据3:梦洁网站浏览记录统计,证明被告梦洁家纺公司网站的浏览量。
证据4:华盖创意图片版权使用许可合同,证明原告图片使用价格
证据5:被告梦洁家纺公司与原告华盖图像公司签订的《“RF免版税金使用版权”图片使用许可合同》,证明原告图片的只有人人民币700元。
证据6:长沙市开福区公证处(2008)长开证民字第X号公证书,证明涉案图片的类型为RF图像。
证据7:x网站关于授权信息的截图,证明x图像作品分为RM、RF、RR三类授权方式。
庭审中,本院组织原告、被告对各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质证,各方当事人均发表了质证意见。
对原告华盖图像公司提交的证据,被告梦洁家纺公司发表如下质证意见:
对第一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证明原告对涉案图片拥有著作权,也不能说明对本案涉案图片华盖图像公司有合法授权。对证据2-1至证据2-6无异议,但被告是免费发放文化类书籍,不具有商业目的。对证据2-7至证据2-11无异议,但根据2005年5月7日的统计浏览次数只有79次。对证据中2-12至证据2-14的真实性有异议,有的门店的书籍是要付费的。证据2-15的电话录音中不能确认是西北区域经理冷东升,所有文化书籍类的书是收取经销商的钱,并不是收取客户的钱。证据2-16不能说明什么问题。对证据3-11至证据3-13无异议,对证据3-1至证据3-10、证据3-14至证据3-16份证据的关联性有异议。按照收费标准律师代理费应该是1500元左右。证据3-17至证据3-20的图片内容与涉案图片不一致,对其关联性有异议,与本案无关。证据3-21、证据3-22与本案无关,只能说明华盖图像公司作品获奖情况。对证据3-23至证据3-26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关联性有异议,因不是适用RF系列图片。对证据3-27、证据3-28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看出是关于RF图像系列的判决。对第四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
对被告梦洁家纺公司提交的证据,原告华盖图像公司发表如下质证意见:
对证据1真实性、关联性有异议,该份合同产品名称是品格画册,而涉案图册为《品格最宝贵的礼物》。该份合同签订于2007年元月8日,元月20日才送入被告梦洁家纺公司的仓库,而2006年12月13日被告就把书通过邮局赠送给学校,学校校长打电话纷纷表示感谢。对证据2的真实性、关联性有异议,意见与证据1的质证意见一致。对证据3的真实性、关联性均有异议,这是单方打印的,且可以单方控制网站的数量。对证据4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不是正常销售许可合同,而是一个优惠价格。图片使用许可中的图像尺寸为10MB。对证据5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6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内容不完整。对证据7无异议。
作为定案证据,应当内容真实、来源与形式合法,并与案件诉争之事实具有关联性。经合议庭对上述证据进行审查,并综合分析各方当事人的质证意见,本院认证如下:
关于原告提交的第一、二组证据和证据3-1至证据3-16以及第四组证据,其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诉争的事实具有关联性,故可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证据3-17至证据3-28,这些证据与本案均没有关联性,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对于被告提交的证据,原告对证据1的真实性、关联性提出了异议,但无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该证据可结合原告提供的证据2-9认定相关事实,故可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原告对证据2的真实性提出了异议,从原告提供的证据2-9来分析,该份证据至少不完整,该份证据反映的印制时间是2007年1月18日,而在此之前被告就已将涉案图书送人,故其不能完整地反映被告印制涉案图书的数量;证据3是被告单方打印的,真实性存在问题;证据4的图片尺寸与涉案图片的不一样,故该份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因此,这几份证据均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证据5至证据7的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诉争的事实具有关联性,故可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
根据原、被告的陈述以及本院的认证,本院经审理查明、确认以下事实:
原告华盖图像公司成立于2005年7月,系由x,Inc.在我国境内投资设立,经营范围包括图像制作、图像版权代理等业务。2008年6月9日,x,Inc.高级副总裁、总顾问x.xⅢ出具《授权确认书》,确认原告华盖图像公司为x,Inc.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授权代表,授权该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由此,依据X年X月X日生效的图像许可和销售服务协议的条款,原告华盖图像公司有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任何第三方对于x,Inc.的知识产权(版权,包括精神权利)的侵犯和未经授权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图像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法律行为。该授权涵盖2005年8月1日之前可能已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现的对其知识产权(版权,包括精神权利)的侵犯。该授权确认书附件A中列有x等品牌。该《授权确认书》经美国华盛顿州政府、我国驻旧金山总领事馆认证。
x,Inc.在其中文网站(www.x.cn)上刊有编号为x的x品牌一张图片,该图片标题为“x,x”、授权许可类型为“免版税金使用版权图片RF”,图片下方有版权声明,主要内容为“x公司对于该图片拥有相应的合法版权权利”。
2007年1月,被告梦洁家纺公司在其各专卖店发放的礼物《品格最宝贵的礼物》一书中所使用的一张图片与上述x品牌“免版税金使用版权图片RF”一致。湖南通程律师集团事务所受原告华盖图像公司的委托,于2008年5月15日向被告梦洁家纺公司寄送《版权质询函》,要求其提供使用上述图片的合法授权,被告梦洁家纺公司没有提供。湖南通程律师集团事务所依照原告授权,又分别于2008年5月23日、6月、8月多次向被告寄送《律师函》,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与原告商谈侵权和解事宜。但被告梦洁家纺公司收到上述律师函后,拒绝协商解决,原告华盖图像公司遂诉至本院。
另查明,原告华盖公司的x-Free(简称RF)图像(即免版税金使用版权图像)产品的价格取决于产品的大小,而不管用途。
还查明,原告华盖图像公司为本案诉讼支付律师费x元。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有关著作权的法律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本案中,x,Inc.在其中文网站(www.x.cn)上刊登了编号为x的x品牌图片,该图片系摄影作品,标注有x,Inc.的公司标志,且该图片下方有主要内容为“x公司对于该图片拥有相应的合法版权权利”版权声明。在被告梦洁家纺公司没有提供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况下,本院认定x,Inc.系涉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x,Inc.对原告华盖图像公司的授权文件,履行了相关公证、认证手续,符合法律规定。原告华盖图像公司经过涉案摄影作品著作权人x,Inc.的授权,有权就涉案摄影作品在中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并有权就侵犯涉案摄影作品知识产权的行为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原告据以主张权利的涉案摄影作品已经在互联网上公开,被告有条件接触到涉案摄影作品。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被告梦洁家纺公司未经x,Inc.或原告华盖图像公司的许可,在其专卖店免费发放的《品格最宝贵的礼物》宣传画册上使用了涉案摄影作品,构成对涉案摄影作品的复制,侵犯了原告就涉案摄影作品享有的著作权,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对于原告华盖图像公司要求被告梦洁家纺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华盖图像公司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因其主张的赔偿数额依据并不充分,本院综合考虑涉案摄影作品的类型、被告梦洁家纺公司侵权的性质、后果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费用之合理性和必要性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x元。鉴于本院酌情确定的上述被告赔偿数额之中已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故对于原告关于被告另行支付合理费用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因被告梦洁家纺公司实施的侵权行为主要侵犯了原告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并未对原告的商业信誉造成损害,故对于原告华盖图像公司要求被告梦洁家纺公司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五)、(六)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涉案摄影作品著作权的行为;
二、被告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人民币x元;
三、驳回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60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00元,被告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500元,该费用被告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判决书其它给付义务时直接给付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祖湖
审判员熊萍
代理审判员曹志宇
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杜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