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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河南中州集团南阳中林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原告河南中州集团南阳中林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仵某某,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小帅,河南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满某某,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贺玉平,河南鼎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中州集团南阳中林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林运输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财产保险南阳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林运输公司委托代理人孙小帅、被告中国财产保险南阳市分公司委托代理人贺玉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7年11月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车辆保险合同,原告将其所有的豫R-x号大客车在被告处投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2008年9月16日,原告方司机驾驶该车在312国道x+500米处,与李兴光驾驶的苏CM-6732货车相撞,造成田自强等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后经卧龙区法院(2009)宛龙靳民初字第X号判决书,原告向死者田自强支付赔偿金共计x元。事故发生后,原告方就通知了被告方,并协商赔偿事宜,被告方仅就该死者支付了x元保险金,剩余部分拒不支付。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保原告保险金共计x元,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辩称:对原告的诉请事实无异议,但本次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已先行赔付了x元给原告用于该事故的医药费和死者的部分费用,现要求从原告的本次赔偿款中扣减x元,以抵销已付的款项,抵销后按合同约定理算赔付。

经审理查明:1、2007年11月2日,中林运输公司与中国财产保险南阳市分公司签订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合同,原告将其所有的豫R-x号大客车在被告处投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核定载客人数44人,合同约定投保座位数44人,每人责任限额x元,保险期限为12个月,自2007年11月6日零时起至2008年11月5日5日二十四时止。2008年9月16日,中林运输公司司机驾驶该车在312国道x+500米处,与李兴光驾驶的苏CM-6732货车相撞,造成田自强等人死亡及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哈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机动车驾驶人李兴光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机动车驾驶人田自强及豫R-x号大客车乘车人刘秋菊等20人均无责任。事故发生后,田自强的妻子褚长平及女儿褚乐迪将中林运输公司诉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经判决后,中林运输公司支付给褚长平及褚乐迪各项赔偿金共计x元。后中林运输公司向中国财产保险南阳市分公司追偿未果,双方发生纠纷。2、事故发生后,中国财产保险南阳市分公司向中林运输公司支付预付赔款x元,用于该次事故中死者和伤者的赔偿。该x元用于死者田自强赔偿款额为x元。本案审理中,中国财产保险南阳市分公司称保险公司总体预付x元,至于用于哪个死者和伤者是中林运输公司的事,该款项已从本次事故的其他案件理赔款中扣除x元,要求从中林运输公司本次赔偿款中扣减x元,并对扣除本案中已支付的x元后剩余的x元预付款提出了反诉,但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缴纳反诉费。

以上事实,由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单、(2009)宛龙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豫R-x号机动车行驶证、道路客运经营许可证、司机驾驶证、车辆年检证、中国财产保险南阳市分公司预付x元的通知书、中国财产保险河南省分公司关于对本事故预付赔款的批复、中林运输公司收到中国财产保险南阳市分公司x元的收据以及当事人的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中林运输公司与中国财产保险南阳市分公司签订的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合同是在双方平等自愿协商的基础上签订的,为有效合同。合同签订后,中林运输公司按约定支付了保险费,在约定的保险期限内,中林运输公司的投保车辆发生了道路交通事故,致田自强死亡,造成其妻子褚长平及女儿褚乐迪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x元,中国财产保险南阳市分公司应当按约定的最高限额x元支付赔偿金,但中国财产保险南阳市分公司仅支付了x元赔偿款,剩余的x元由中林运输公司支付给了田自强的妻子褚长平及女儿褚乐迪,现中林运输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要求中国财产保险南阳市分公司支付x元赔偿金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应依法支持。中国财产保险南阳市分公司对预付的未扣减的x元提出了反诉,但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应按其自动撤回反诉处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支付给原告河南中州集团南阳中林运输有限公司保险金x元。

诉讼费565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万萍

审判员:邹建仕

审判员:刘雅丽

二0一0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韩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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