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张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下岗职工,住(略)。

被告刘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西飞公司职工,住(略)。

原告张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金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合法传唤,原告张某、被告刘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未曾深入了解便确立了恋爱关系,不久被告告诉原告自己怀有身孕,原告为了负责便草率地于2003年5月12日与被告登记结婚。婚姻生活期间,双方感情一般,原告发现被告经常与前男友发暧昧短信。原、被告双方从2008年8月开始分居至今,期间被告还与前男友以及其他男性有暧昧关系,致原、被告之间一直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关系。现原告感觉与被告感情确已破裂,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请求依法判决婚生女儿张竞文由原告自行抚养;请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刘某某辩称,原告诉状中所说未曾深入了解、草率结婚并非事实。被告也并没有和前男友发暧昧短信,仅是偶尔过节时短信联系,属正常的交往。双方感情并未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03年5月12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张某系再婚。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并于X年X月X日生有一女孩张竞文,现就读于西飞四小。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原告认为被告与其前男友及其他男性有暧昧关系,而被告则认为自己与别人没有不正当关系,只是正常的朋友交往,原告的猜疑,致原、被告夫妻感情不睦。原、被告双方自2009年10月分居至今。庭审过程中,因原、被告各持己见,致调解无果。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婚姻证明,中国联通网上营业厅短信详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夫妻关系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本案原、被告是依法登记的合法夫妻,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夫妻共同生活中,由于缺乏沟通、交流,致原告对被告产生怀疑,从而影响了夫妻感情。只要双方珍惜已有的夫妻感情,互谅互让,互相信任,加强沟通,捐弃前嫌定能和好如初。原、被告夫妻感情有隙,但尚未达到破裂之程度,原告提供的中国联通网上营业厅短信详单并不能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为维护社会主义家庭关系的稳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的离婚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自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吴金燕

二0一0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丁琼琼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