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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龙乐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诉北京华夏金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6)一中民初字第3796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一中民初字第3796号

原告北京龙乐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菜户营甲X号鹏润家园x。

法定代表人李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家松,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华夏金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X镇龙泽苑A区X号。

法定代表人卜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峰,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晓娟,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原告北京龙乐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北京华夏金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3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06年5月8日,原告北京龙乐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以因案件情况发生变化为理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北京华夏金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龙乐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龙乐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华夏金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北京龙乐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刘勇

审判员苏杭

代理审判员董晓敏

二OO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陈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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