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西飞公司退休职工,住(略)-X号。
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西飞公司退休职工,住(略)-X号。
本院于2010年1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吴金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原告住在被告楼下,2009年3月,因被告家厕所漏水,原告家的卫生间及右里屋屋顶大片涂料往下掉,致原告受损,故原告诉诸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停止侵害,彻底排除其家厕所漏水问题,对原告家庭受损害情况进行修理重做;赔偿餐具、冰箱温控器损失200元;赔偿2007年5月被告因装修房时致使原告家所有门窗、墙面多处裂缝掉皮后原告自已粉刷工料费用1000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称,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但同意调解。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李某某于2010年1月25日以前一次性补偿原告高某某400元;(双方已履行)
二、原告高某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四、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被告李某某承担。因此费用原告已预交,被告直付原告100元。(双方已履行)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吴金燕
二0一0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丁琼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