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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某与绥宁县力马画材有限公司、秦某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绥宁县人民法院

原告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勇,湖南方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邓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系原告唐某某的内兄。

被告绥宁县力马画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龙卫东,绥宁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秦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与被告绥宁县力马画材有限公司、秦某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被告秦某某不是雇主和承包人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秦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唐某某撤回对被告秦某某的起诉。

审判员袁斌生

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刘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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