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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甲、兰某某、唐某乙、唐某丙与曾某丁、付某某、杨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绥宁县人民法院

原告曾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告兰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告唐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法定代理人向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系唐某乙之母。

原告唐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法定代理人向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系唐某丙之母。

被告曾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司机,住(略)。

被告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司机,住(略)。

被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司机,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甲、兰某某、唐某乙、唐某丙与被告曾某丁、付某某、杨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甲、兰某某、唐某乙、唐某丙于2010年7月26日向某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曾某甲、兰某某、唐某乙、唐某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曾某甲、兰某某、唐某乙、唐某丙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20元,减半收取1510元,由原告曾某甲、兰某某、唐某乙、唐某丙负担。

审判长伍守先

审判员袁斌生

人民陪审员徐家月

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李依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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