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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雷某与被告石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新宁县人民法院

原告雷某,女,瑶族,X年X月X日出生,农民,新宁县X村X组。

委托代理人姚姝艳,湖南南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某,男,汉族,1979年9月12日,农民,新宁县X村X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某与被告石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雷某于2010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雷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雷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雷某负担。

审判员邓昌洪

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刘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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