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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马某诉被告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

原告马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郴州市X区人。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郴州市X区人。系原告马某之夫。

被告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永兴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09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以与被告谭某已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5430元,由原告马某承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熊温

二○○九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谢彦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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