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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龚某与被告陈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湘乡市人民法院

原告龚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被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龚某诉称,2007年7月24日原、被告就原告所有的潭市X街X号房屋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约定待原告之父过世办完丧事之后,再进行房屋交易。在2007年7月24日至原告之父逝世的此段期间,原告的房屋租给被告使用,被告按月支付租金给原告。现因原告之父生病,原告等需回家居住,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腾退房屋,并解除原、被告所签订的合同。

被告陈某某诉称,可以腾退几间房,因东西没地方放,不能全部腾空搬出去。

查明:2007年7月24日,原告龚某就其所有的潭市X街X号房屋与被告陈某某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约定交易时间为原告之父过世并办完丧事以后。在签订合同后至交易前的这段时间里,原告将其房屋出租给被告居住。现原告之父生病,原告等需回家居住,要求被告腾退房屋未果,遂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腾退房屋并要求解除2007年7月24日的合同。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陈某某自愿于2010年9月20日前将原告龚某所有的房屋腾退给原告龚某;

二、原告龚某自愿撤回其余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原告龚某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某仁

代理审判员周东华

人民陪审员杨百威

二0一0年九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童长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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