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刘旭东,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于跃,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清华紫光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大学东门外紫光大厦X室。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某某,男,回族,X年X月X日出生,清华紫光股份有限公司法务主管,住(略)。
被告深圳市好易学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上梅林梅华路X号振兴工业楼六楼。
本院在审理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诉被告清华紫光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好易学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清华紫光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好易学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撤回对被告清华紫光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好易学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万零三百五十一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负担五千一百七十五元五角(已交纳)。
审判长卢正新
代理审判员李某
代理审判员王克楠
二○○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蒋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