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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谭某某、李某某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绥宁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绥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黄某乙,局长。

被执行人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农民,住(略)。

申请执行人绥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谭某某、李某某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了义务。据此,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唐小忠

审判员杨朝友

审判员赵立红

二0一0年五月九日

代书记员向新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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