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家电维修》杂志社编辑,住(略)。
委托代理人黄晓,北京市中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武雪梅,北京市中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书籍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X路X路X号。
法定代表人余某,该社社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中国书籍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依据该协议,于2005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3734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某负担1867元(已交纳)。
审判长邵明艳
代理审判员冯刚
代理审判员潘伟
二ОО五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孙春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