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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凉中心支公司、杨某丁、甘肃省平凉市崆峒金江运业有限责任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郭某,女,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系陕西省韩城市X村X组,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略),注册号XXX。

负责人张某丙,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杨某丁,男,19XX年XX月XX日生,回族,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甘肃省平凉市崆峒金江运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略),注册号XXX。

法定代表人杨某戊,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某与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凉中心支公司、杨某丁、甘肃省平凉市崆峒金江运业有限责任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0)未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郭某于2011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x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已经将案款x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郭某,郭某收到案款x元后,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0)未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石东彦

执行员乔小明

执行员叶军

二0一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王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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