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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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与西安市X区汉城街道办北玉丰村村X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袁某,女,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系西安市X村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西安市X区X街道办北玉丰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段某,该村村委会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某与被执行人西安市X区X街道办北玉丰村村X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1)未民宫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袁某于2011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650元。执行中,已经执行回案款1650元,并已发还申请执行人袁某,袁某收到案款1650元后,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未民宫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石东彦

执行员乔小明

执行员叶军

二0一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王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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