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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非法侵入住宅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于2010年10月6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红旗第二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犯罪,于2010年10月19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红旗第二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犯罪,于2010年11月11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红旗第二分局取保候审。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以新红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0年11月29日以简易程序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0月6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张某在新乡市红旗区马小营X号二楼,撞开被害人牛某某住宅的房门后非法进入屋内,并盗走牛某某白色松下牌CF-T2型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700元。

案发后,赃物追回,已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指认现场及被盗白色松下牌CF-T2型笔记本电脑照片;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无犯罪前科证明、犯罪现场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新乡市红旗区价格认证中心红价证鉴字【2010】X号鉴定结论书;新乡市公安局红旗第二分局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人苗××、王××证言;被害人牛某某陈述;被告人张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未经他人允许,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占,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东峰

二0一0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张敬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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