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福建省厦门市电子研究所退休职员,住(略)。
被告北京长城钛金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乙。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经理。
被告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长城钛金公司经理,住(略)。
被告科学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黄城根北街X号。
法定代表人汪某某,社长。
原告王某甲诉被告北京长城钛金公司、王某乙、科学出版社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回我院重审后,本院依法定于2005年4月5日9:00开庭审理,并向原告王某甲邮寄送达了开庭传票。原告王某甲已于2005年3月24日签收开庭传票,但未出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仍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此种行为应视为自动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某甲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二千零一十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马秀荣
代理审判员李颖
代理审判员葛玲
二OO五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王某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