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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现代雕塑中心与石家庄市环艺雕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经贸大学民事调解案
时间:2005-08-1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石民五初字第00128号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5)石民五初字第(略)号

原告南京现代雕塑中心,住所地,南京市X区X路东X号。

法定代表人赵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司宁,该中心法律顾问。

被告石家庄市环艺雕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许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史某,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某,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河北经贸大学,住所地,石家庄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该校副院长。

委托代理人吕某,该校教师。

案由:其他著作权人身权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调解书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石家庄市环艺雕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南京现代雕塑中心(略)元。

案件受理费1500元,由被告石家庄市环艺雕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贺双灿

审判员董文秀

审判员韩秋萍

二○○五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李秀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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