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5)石民五初字第(略)号
原告南京现代雕塑中心,住所地,南京市X区X路东X号。
法定代表人赵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司宁,该中心法律顾问。
被告石家庄市环艺雕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许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史某,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某,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河北经贸大学,住所地,石家庄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该校副院长。
委托代理人吕某,该校教师。
案由:其他著作权人身权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调解书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石家庄市环艺雕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南京现代雕塑中心(略)元。
案件受理费1500元,由被告石家庄市环艺雕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贺双灿
审判员董文秀
审判员韩秋萍
二○○五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李秀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