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某某,男,47岁。
被告海南南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郑州项目部。
被告大庄园酒店。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海南南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郑州项目部、大庄园酒店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某某诉称,2007年11月22日,郑上路大厨房西200米路南,大庄园酒店装修期间,经人介绍,原告参加了其中的部分装修,主要负责2—X楼的木制品油漆项目,并与海南南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郑州项目部负责人张文龙签订了施工协议。在施工期间,原告按被告要求施工直至顺利交工。但被告却没有按照施工协议书的付款方式付款。故诉讼要求二被告支付原告施工工程款x元及利息和其他费用850元。
本院认为,原告以海南南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郑州项目部、大庄园酒店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和其他费用。因海南南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郑州项目部不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经查,大庄园酒店未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备案,且原告亦未能向本院提供其所诉被告合法存在的有效证据。故原告所诉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马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慧敏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张璐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