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冀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移,上海市新文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志杰,上海艾帝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浩,上海金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原告冀某某诉称,原告系上海知名建筑摄影师,多年从事建筑摄影工作,有相当的专业技术、经验、能力,创作的大量摄影作品有较高的艺术价值和商业价值。作为一名专业摄影师,原告以有偿许可单位或个人使用其摄影作品为主要经济来源。近日,原告发现被告主办的《某某航空》杂志2009年第3期(总第197期)目录旁页刊登了名为“印象钢谷”的整版广告一则。该广告所用4幅照片中有2幅系原告作品,使用过程中不恰当地裁剪了原告作品,且未注明由原告摄制。被告未征得原告同意,也未向原告支付报酬,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故要求判令被告在《某某航空》杂志以同样位置、同样大小版面刊登启事,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表明原告的作者身份;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承担案件诉讼费。
审理中,原告冀某某与被告某某传媒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某某传媒有限公司于2010年9月30日前向原告冀某某支付人民币x元;
二、案件诉讼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原告冀某某负担25元,被告某某传媒有限公司负担500元;
三、原、被告双方别无其他争执。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已于2010年8月24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倪红霞
审判员冯祥
代理审判员余继钟
书记员钱丽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