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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林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某某经本庭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我与被告2000年5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由于原、被告性格不合,常因琐事吵架,2008年2月3日被告因生气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

被告林某某未到庭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林某某于2000年5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可,双方未生育子女,2008年2月3日被告林某某因生气离家出走,致使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原告于2009年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2009年7月15日被判决不准离婚。2010年4月29日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平顶山市卫东区X街道办事处诸葛庙社区工作委员会证明、结婚证、(2009)卫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庭审笔录在案为凭,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后感情尚可,在日常生活中虽因家务琐事生气、吵架,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双方仍有和好和共同生活的可能。为维护家庭和睦、社会稳定,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林某某离婚。

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冯现

审判员付洁

代理审判员张小磊

二0一0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景朋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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