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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某某诉《文学与人生》杂志社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4)海民初字第11280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海民初字第11280号

原告查某某,男,汉族,1957年4月出生,新华社驻海军记者站主任记者,住(略)。

被告《文学与人生》杂志社,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傅某某,总编。

本院受理原告查某某诉被告《文学与人生》杂志社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后,原告查某某于2004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双方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文学与人生》杂志社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查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出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查某某撤回对被告《文学与人生》杂志社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千零一十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查某某负担一千零五元(已交纳)。

审判长李东涛

代理审判员刘辉

代理审判员宋莹

二OO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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