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魏某。
委托代理人吕卓清、秦某某,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
委托代理人孙某。
上诉人魏某因与被上诉人朱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1)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魏某的委托代理人秦某某、被上诉人朱某的委托代理人孙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1)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魏某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325元,全额予以退还。
审判长张向军
审判员赵建伟
审判员郑宗红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慧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