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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魏某因与被上诉人朱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魏某。

委托代理人吕卓清、秦某某,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

委托代理人孙某。

上诉人魏某因与被上诉人朱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1)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魏某的委托代理人秦某某、被上诉人朱某的委托代理人孙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1)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魏某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325元,全额予以退还。

审判长张向军

审判员赵建伟

审判员郑宗红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慧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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