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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会民一初字第305号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会同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某,女,54岁。

被告曾某某,男,63岁。

本院于2010年7月26日受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于2010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影响他人的利益,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黄某婷

二O一O年七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黄某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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