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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淼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北京远辉玻璃钢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2003)一中民初字第12087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一中民初字第12087号

原告北京海淼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乙X号EX室。

法定代表人田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朝阳区私个企业协会双桥分会法律顾问,住(略)。

被告北京远辉玻璃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X镇天宫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经理。

案由:侵犯著作权纠纷。

原告北京海淼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远辉玻璃钢有限公司侵权著作权纠纷一案,我院于2003年11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北京远辉玻璃钢有限公司于本调解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支付北京海淼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人民币3500元;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双方各负担500元。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广良

代理审判员张晓霞

代理审判员赵明

二OO四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董晓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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