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贺某
被告李某
被告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与被告李某、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某于201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贺某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贺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贺某承担。
审判员向颖
书记员刘沉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