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瞿某,女,汉族,住(略)。
被告瞿某,男,汉族,住(略)。
被告孙某,女,汉族,住(略)。
案由:分家析产纠纷。
经审理查明,被告瞿某、孙某系夫妻关系,生育原告及瞿某。1985年4月,由原、被告及案外人瞿某共同申请建房用地,获得批准后在上海市X镇X村某队某号建造X幢二层房屋。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坐落于上海市X镇X村某队某号(地号某乡X村丘<某>)X幢二层房屋,其中东首底层房屋1间归原告瞿某所有;其余房屋归被告瞿某、孙某共同共有;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90元,减半收取1,145元,由原告瞿某。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周伟忠
书记员周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