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某:
你因不服益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1)赫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和本院(2011)益法刑二终字第X号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出申诉。你的申诉理由是:一、原审认定你构成诈骗罪的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没有证据证实你与刘某林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你们与皮某基之间是一种民事居间关系;你们没有虚构事实,没有说过手中有石长铁路复线工程,你有可能帮助皮某基联系到石长铁路复线工程。因此,你与皮之间是一种民事代理或居间关系,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二、原审认定你构成妨害作证罪的事实不清:你施工是事实,根据原施工记录而补充的施工日志不能认定为伪造;收款收据与证人证言均不是主要证据,不能达到原审认定的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石长铁路公司财物的目的;石长铁路公司出具的业务介绍信与工作联系函是伪造的;你是在有石长铁路公司的明确授权后,才组织民工进行了为期三年六个月的施工。三、本案在侦查阶段和审判阶段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本院经复查认为,原一、二审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定罪处刑、适用法律方面是正确的。你提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关于你申诉提出构成诈骗罪的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不构成诈骗罪的申诉意见。复查认为,庭审已查明,你与原审被告人刘某林手中并没有任何关于石长铁路复线的工程,也没有去办理所谓的公司营业执照恢复手续。你们以可转包工程,办理资质、工程运作为由骗取被害人的钱财,之后进行抵赖和躲避,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主观目的明显,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对该申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你申诉提出原审认定你犯妨害作证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意见。复查认为,你在诉石长铁路公司一案中指使刘某林、吴某春在民事诉讼庭审中作虚假陈述,该事实有两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以及民事诉讼庭审笔录、证人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各证据间已形成锁链,足以认定。对该申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你申诉提出侦查机关刑讯逼供、法庭剥夺其发言权等,程序严重违法的申诉意见,复查认为,你不能提供证据证实上述观点,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你的申诉理由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驳回申诉。望你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0一二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