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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

被告林某

原告陈某与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被告林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诉称,婚后,夫妻感情尚可。2003年起原告患上妇科病,被告不但不体谅,而且在精神上虐待原告,不尽夫妻扶助义务,还经常无端与原告争吵。近年来,被告越演越烈,致使双方已无法继续共同生活。现原告要求依法离婚;现有住房及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林某辩称,原告身体不好,被告经常带其去就医,夫妻感情尚可,除了承担家庭生活开销,被告还每月补贴原告650元生活费。被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未破裂,原告提起离婚诉讼也是受他人唆使。今后被告会在精神上慰藉原告,生活上更多照顾原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8年2月自行相识,1988年6月15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林某。婚后,夫妻感情尚可。2003年起至今原告患妇科病多次住院治疗,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感情。近年来,因双方未正确处理家庭矛盾,致使夫妻关系失和。2010年3月30日,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庭审中,双方就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各执己见,致使调解未成。

本院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近年来,原、被告忽略了彼此的沟通,亦未正确处理好家庭矛盾,致使夫妻之间产生隔阂。现被告表示愿意努力改善夫妻关系,其态度是可取的。只要双方珍惜感情,互谅互让,失和的夫妻关系有望得到弥补和改善。鉴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诉请,难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陈某要求与被告林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黎金娣

代理审判员陆敏

书记员于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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