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杜某,女,汉族,住(略)。
原告杜某,女,汉族,住(略)。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吴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女,汉族,住(略)。
被告杜某,男,汉族,住(略)。
案由:分家析产纠纷。
经审理查明,阮某(1960年死亡)与被告杜某系夫妻关系,生育杜某(1999年死亡)。杜某与被告朱某系夫妻关系,两原告系双方之子女。1991年,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审核表记载“土地使用者杜某,土地坐落于某村八队,现有人口杜某、朱某、杜某、杜某,主房占地面积105平方米”。1997年2月,由杜某、朱某、杜某、杜某共同申请建房用地,获得批准后,加造二层房屋2间。2010年4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对上述房屋析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坐落于(略)(地号某县X村某丘<8>)三上三下楼房及北面一上一下楼房、东面平顶1间,其中东面平顶1间归原告杜某所有;三上三下楼房中的西首一上一下楼房的第二层房屋1间归原告杜某所有;其余房屋归被告朱某所有;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86元,减半收取1,793元,由原告杜某梅、杜某各半负担。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周伟忠
书记员周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