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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某与上诉人长沙和一大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和一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X区X路X号(原X号)雨花社区服务中心内。

法定代表人周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系该公司职工,住(略)。

上诉人王某与上诉人长沙和一大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均不服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作出的(2010)雨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王某于2003年9月11日到长沙和一酒店有限公司单位工作,在维修部从事维修工作。2003年9月11日至2009年5月31日期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9年6月1日,双方签订了合同期限为2009年6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的《劳动合同书》。2010年4月1日,长沙和一酒店有限公司因王某工作辞退的问题发生争议,王某按长沙和一酒店有限公司的要求办理了工作交接手续后,因对经济补偿的问题协调未果而诉至法院。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长沙和一大酒店有限公司同意在签收调解书后的七日内一次性补偿王某33000元,如未按期支付,则长沙和一大酒店有限公司同意自愿支付违约金3000元。

二、王某与长沙和一大酒店有限公司再无其它任何权利与义务,双方当事人不得再就劳动关系主张任何权利;

三、王某与长沙和一大酒店有限公司双方均同意将调解协议提交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

四、本案一审诉讼费10元,二审诉讼费10元,因适用调解结案减半收取5元,合计15元,由湖长沙和一大酒店有限公司承担;

五、其它双方无争议。

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名之日起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唐珍枝

审判员卢苇

代理审判员黄红萍

二○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邱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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