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男,现年39岁。2007年9月13日因犯徇私枉法罪被尉氏县人民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因本案于2009年4月29日被尉氏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尉氏县人民检察院以豫汴尉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于2009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5年2月24日,尉氏县公安局永兴派出所民警赵某某,在押解涉嫌盗窃的犯罪嫌疑人卢智华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犯罪嫌疑人卢智华在押解途中脱逃。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罪犯卢智华的供述,证人王XX、王X、陈X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赵某某、民警王XX的检查各一份,罪犯卢智华的刑事判决书,被告人赵某某的刑事判决书,尉氏县公安局政工科出具的证明、被告人赵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身为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工作失职,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脱逃,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某认罪态度好,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条第二款、第三十七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沈凤丽
二○○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李继红
签发人范开尉审批人耿福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