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被告人张某甲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息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文盲,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2月14日被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1年1月12日被息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至今。

息县人民检察院以息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张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息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1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甲与其妻范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被告人张某甲遂追撵、殴打范某某,并将其推倒在地,后用椅子对其身上砸,致其左锁骨骨折。经息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范某某所受损伤程度系轻伤。案发后,被害人范某某提出撤诉,不再要求追究被告人张某甲的刑事和民事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作案使用的椅子,书证:息县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取保候审决定书、撤诉申请、查询证明、息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X线检查报告单、扣押物品清单;被害人范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证人张某乙、林某某的证言;息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及息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伤情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因家庭琐事与其妻发生争吵,并用椅子将其妻砸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息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条文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甲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并能诚恳向其妻赔礼道歉,取得其妻的谅解,家庭矛盾得到化解,依法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涂善喜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詹敏霞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