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复议人登封市X街道办事处七星街居委会第二居民小组(以下简称七星街X组)。
负责人申骏涛,男,汉族,34岁,该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童靖,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周某某,男,汉族,45岁,住所(略)。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男,汉族,45岁,住所(略)。
被执行人河南隆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发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X号院西单元X号。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汉族,54岁,住所(略)。
申请复议人七星街X组不服登封市人民法院2010年4月8日作出的(2010)登执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复议人七星街X组于2010年8月26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销复议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查过程中,申请复议人七星街X组提出撤销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复议人七星街X组撤销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许立
审判员李有忠
审判员张志立
二0一0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朱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