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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某某与祝某某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靳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靳X,系靳某某之子,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邵X,盖州市兴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祝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申请再审人靳某某因与被申请人祝某某因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营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09年10月22日以(2009)辽立三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

原审法院认定,1998年盖州沙岗镇X村委会(现合并

至新兴村)与靳某某签订承包协议,承包土地4亩,地点在

东北大井3.5亩,房后0.5亩。承包期限为30年,自1998

年1月至2027年12月。因靳某某长期在外居住,放弃耕种。

1998年至2002年由他人代耕。2003年,靳某某与祝某某签

订转让协议,将东北大井的3.5亩地转让给祝某某经营,并经村委会认可。祝某某经营至今。现靳某某认为祝某某侵犯其承包权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祝某某自愿将3.5亩争议土地返还给靳某某,并将土地所有权证、粮食直补存折一并交还给靳某某。

二、靳某某自愿一次性补偿给祝某某七年耕种土地的投入金4,000元整(肆仟元)。

三、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四、本协议双方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调解协议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申请再审人承担。

审判长张云涌

审判员张辉

代理审判员韩岩

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刘显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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