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某某,男,61岁,汉族。
被告张某某,男,现年39岁,汉族。
被告秦某某,女,现年37岁,汉族。
原告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被告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12月16日诉讼来院。请求判令归还所借原告现金捌万元整,并承担诉讼费用。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应当有明确的被告,原告即起诉被告张某某又起诉被告秦某某。根据原告宋某某的举证,借款人是被告张某某而不是被告秦某某。原告的起诉应视为无明确的被告,故对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宋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尹天剑
审判员韦鹏
审判员彭勃
二0一0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国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