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林某诉被告程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原告林某,女。

被告程某,男。

原告林某诉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10年7月1日向被告程某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2010年7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程某经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林某诉称,我和被告经人介绍于1987年农历1月6日举行婚礼,后补办结婚证。婚后生育一子一女。我们因感情不和,经常吵闹,从2007年1月份开始分居至今。现起诉要求离婚。

被告程某电话辩称,我不同意离婚。

在举证期限内,原、被告双方均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及庭审,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

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87年农历1月6日举行婚礼,后补办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育男孩程某,X年X月X日生育女孩程某。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久,且生育一子一女,家庭较稳定。原、被告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但并未完全破裂,仍有和好的可能性。对原告林某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诉称从2007年开始分居生活,但未向法庭提供相关的证据,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林某和被告程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林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学峰

审判员王俊杰

人民陪审员丁伟

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尤怀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